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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解读时间:2020-06-25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为了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文化繁荣,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建设与管理、服务提供与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提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刚性约束力,标志着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健全完善了我国文化法律制度,特别是公共文化法律制度,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文化领域一部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法律,《保障法》确立了多项制度,这些制度需要在内容、方法、程序等方面加以细化,促进其具体实施。同时,《保障法》的实施还需适应贵州省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体现多彩贵州民族文化特色等特点,增强文化自信。鉴于此,2018年,《条例》的立法工作开始启动。 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是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内涵。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我省经济基础薄弱,城乡文化差异非常明显,公共文化服务仍然存在较多不足,突出表现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不均衡、服务效能不够高,与群众需求的对接机制不够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利用率较低,群众参与度不高等。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均衡性和协调性,打牢基础、补齐短板,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将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做到既保底线、又上水平,从而推动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的特色与亮点 (一)《条例》的三大特色 一是注重顶层设计。围绕《保障法》和中央关于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突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强化基础建设,加大惠民力度,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文化追求。同时,公共文化服务致力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素养,承载着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社会责任。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影响和制约我省公共文化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立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便于基层操作和把握。针对我省基础薄弱、城乡差异明显的问题,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均等性,保障措施着重保障特殊地区和特殊人群,对基层的公共文化服务从人、财、制度三方面予以保障。 三是体现地方特色。我省作为一个多民族省份,又有众多革命老区、红色教育基地,《条例》结合我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创新实践,融入了地方特色。 (二)《条例》的亮点 一是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要求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要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并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公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的重要内容。 二是推进均等化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重点在基层、在群众。据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总则有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中明确,公共文化服务要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二是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经费安排、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利用,保障其发挥服务效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此外,为有效解决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经费匮乏、专业人员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基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和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单位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备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做到专职专用”,“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采取派出制、政府购买公益性文化岗位等形式配备工作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文化队伍建设,保障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正常开展。” 三是科学建设、布局公共文化设施。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上,《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公布公共文化设施目录以及有关信息,并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类型。对设施的选址和设计也做了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的地点选址。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布局合理、功能科学、节能环保、安全实用的要求。对机关、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的文体设施向公众开放的,要在设施维修、管理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对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条例》提出了先建后拆或者同时进行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条例》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条例》还对城乡居民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提出了要求。为了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促进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条例》还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经常性维护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转,并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活动开展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活动开展,创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二是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阅读服务、文艺演出、陈列展览、艺术培训、科学普及服务、体育健身服务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条例》根据《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优免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推行错时、延时开放。二是流动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车站、机场、广场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三是网络信息服务,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整合现有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互联互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大数据资源的开放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四是志愿者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实现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公共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条例》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知晓度,引导公众利用公共文化服务资源。 五是体现文旅融合以及贵州特色文化。《条例》总则部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和旅游设施规划建设和产品开发的统筹安排,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条例》第十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以长征文化为代表的红色文化,结合民族文化、生态文化和历史文化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第二十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活动开展,创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通过文化展演、竞技比赛等方式,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传统文化空间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传播。第三十三条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长征文化为代表的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生态文化、历史文化和艺术欣赏、科普活动等进校园。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发挥教育功能,支持学校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素质教育。 六是加强考核与监督。《条例》规定了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第四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公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的重要内容。在强化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方面,《条例》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内容纳入公益宣传内容,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报告,检查督促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情况。 三、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服务设施网络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首先要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和基本性,确保人人都能享有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权益,这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由于我省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差异大、发展不均衡,因此要平衡资源,体现均等性和便利性。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经费安排、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解读: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是整个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中之重,因此政府要着力对基层尤其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在经费、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置等方面加强保障,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协调发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以长征文化为代表的红色文化,结合民族文化、生态文化和历史文化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解读: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省份,有着独特的民族文化;作为长征经过的重要省份,有着宝贵的以长征文化为代表的红色文化;近年来贵州着力打造生态文明试验区,形成特有的生态文化,这些特色文化都应当作为公共文化的一部分被保留和传承。而优秀文化的弘扬与传承,政府起着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和旅游设施规划建设和产品开发的统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解读:在文旅融合的国家机构改革大背景下,文化和旅游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贵州凭借独特的气候和人文景观成为旅游大省,文旅设施的建设与产品开发,将有助于提升旅游品质,传承优秀文化,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解读:相比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居民住宅区的公共文化设施与居民生活联系更为密切。每个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都应按国家规定配套公共文化设施,最大限度保障居民的公共文化需求,这也体现了公共文化服务的便利性。同时,贵州作为移民搬迁大省,移民搬迁安置点也要求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性。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文化展演、竞技比赛等方式,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传统文化空间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传播。 解读:贵州许多民族都有自己独有的传统文化空间,如苗族的铜鼓坪、芦笙场,侗族的风雨桥等,这些传统文化空间有着悠久的历史,承载着深厚的民族文化,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不可替代的。本条通过鼓励和支持以传统文化空间为平台的文化活动,保护文化多样性,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 第二十条 支持城乡居民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解读:公园、广场等场地是城镇居民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同时也容易引发诸如噪音扰民等一系列问题。本条既保障城乡居民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同时又确保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受影响。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公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的重要内容。 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主要由政府主导,因此政府正确履职是条例落地的关键。通过建立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公众满意度测评,考核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执行情况,将有效地督促政府完成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目标,从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内容的宣传,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知晓度,引导公众利用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内容纳入公益宣传内容,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 解读:公共文化设施的有效利用,需要公众的参与,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知晓度很大程度影响了公众的参与度。加强宣传,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知晓度,能最大化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报告,检查督促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情况。 解读:加强监督是确保政府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责的有效手段,通过设立人大监督机制,将更有效地督促政府切实履行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职责。 (本文转自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相关权属归原文,转载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