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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众文化的传承与法律保护策略

时间:2017-06-21     作者:张力【原创】   阅读

    在新时期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方针下,这对我们文化人来说,它 标志着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全国各地的群文活动随之开展的有声有色,生机勃勃。在大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给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文化资源的同时,各地纷纷因地打造了各类“艺术节”、“歌舞节”、“民族风情节”等多种类型的群众文化品牌,在这信息飞速发展的年代,众多的文化活动品牌一时之间便新鲜出炉,相互碰撞,相互模仿,仿佛全国上下都是一种模式,都具有时代的鲜明性和时尚的元素。这些活动能否持续发展,怎样发展,是否有鲜明的地域性和民族性,这是笔者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记得在70年代的各类文化活动中,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大型节日,例如彝族的”火把节“,苗族”的三月三花场节,中国的赛龙舟,还有类似民间艺术,它包括风筝、舞狮、雕刻、灯谜、剪纸、泥塑、蜡染、挑花刺绣、皮影、木偶、陶艺、秧歌、杂技、山歌、这种气氛是非常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的,它在表现形式上是非常纯朴的,而且是有很强的自娱自乐性。他们的娱乐场所都是以村、寨为区域,他们以歌舞交流情感为目的,他们以歌舞走亲访友,他们以歌舞祈求上苍给他们带来幸福和衣食。总之,活动的形式是纯朴而自然的,内容是鲜明和直接的,都是为了生活而载歌载舞,为了爱情和生命的延续而展示自己,他们舞台是天然的山坡和草坪,他们的盛装是自己巧手所制,生活的一切均属自己纯天然打造,那种原生态纯朴的活动让人心旷神怡,让观者情不自禁的融入其中,随着古朴的音乐节拍陶醉于这种自然的娱乐的气氛中。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一种盲目的经济与文化的渗透,让远古的文明渐渐的失去了它原有的光彩,各种带有商业炒作的活动,把原有的自娱自乐性抹杀得面目全非。记得在我市的一大型商业庆典活动中,商家在这场活动中推出的节目中有这样一场戏,彝族的铃铛舞,可商家并不知道彝族铃铛舞的含义是用于祭奠亡灵的一种舞蹈,这种盲从的案例在我们的文化活动中多有发生,令人十分不解,它违背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但很多文化活动还是具有它真正的意义和旺盛的生命力,在思想内容上还是比较积极健康向上的,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强烈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它们能使群众文化活动具有稳定性,持久性和长效发展性。
一、如何打造群众文化品牌的重要性
    如何大造新时期群众文化品牌,它是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群文工作者对各类文化活动的一种创新实践,是一个长期让我们文化工作者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保护和传承并加与打造品牌,它有利于维护群众文化民族性发展的生命力。从全国各地文化活动创造的品牌情况看来,时间长的达几十年之久,在类型上包括群文活动,文艺作品创作及群众文艺团队的建设等诸多方面。在品牌上它可以是某某艺术节,什么舞蹈节及当地地名相符的节日,它应当具有与当地特色文化相连的各种名称,他们的形式和内容及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虽不尽相同,但在经济及商业操作的前提下,处境有些是被动的,有些是很弱势的,绝大多数品牌没有受到保护,没有受到我们行政部门和文化工作者的重视,自娱自乐,渐渐变成了自娱自弱。无组织的活动将会导致我们许多优秀的地域性群众活动消声灭迹。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必须通过保护,确保它们不被侵权,针对地域特色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的长久打造地方文化品牌,通过保护,促使他们走上“阳光大道”,只有通过各种途径的保护才能维护群众文化品牌的生命力,也就是维护群众文化品牌的稳定性,持久长效性。
    增强群众文化品牌的影响力,群众文化活动的根基是深扎在民间的是极为广泛的。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提高我们群文工作者的组织意识和在新形势下如何为大众创造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活动的辐射功能,这是我们群文工作者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实事证明在城乡群众文化活动月益活跃的的今天,很多群众文化品牌,已经越来越响亮,并以其独有的魅力吸引着广大群众,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区域文化的经济发展,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随之政府部门可以由此申请注册系列性的商标,以点带面,以文化品牌带来文化和经济的双重丰收。如我区百里杜鹃花节,经过数年打造,从原始独特的群众性自娱自乐的观花海活动发展到现在的群团组织花坡节,旅游团队观花赏花的幸福之旅现已打造成了世界级的花海之乡。这就是地域性与民族性结合的成功案例,它大大提升了我区文化品牌的影响力。
三、群众文化品牌保护的对策
    所谓群众文化品牌保护,就是对群众文化品牌的所有人、合法使用人的品牌实行资格保护措施,以防范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和侵权行为,包括群众文化品牌的法律保护、经营保护、社会保护和非遗保护四个组成部分。
    1、法律保护。品牌是实施名牌战略的基础,要有效的保护品牌,必须引入法制轨道,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法制经济,对品牌的保护,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律的保护,它包括从法律上和从商标注册上两个内容。立法保护是指通过制定和颁布有利于品牌保护的法律来实施对品牌的保护。从立法重点来看有两种类型:一是鼓励性立法,即对品牌保护从正面提倡、鼓励和促进品牌发展和名牌战略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从正面积极引导、扶持和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品牌的健康发展;二是惩罚性立法,也就是指对危害品牌正常发展、破坏品牌运行正常机制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惩罚和打击的法律,两种类型的立法是有区别的,但二者又是互相联系的,前者有惩治假冒的条款,后者也有鼓励保护知名品牌产品的条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品牌的立法保护做了大量地工作,制定了一批有利于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但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相比,有些应该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的力度还不够,出现了许多法律盲点必须补充。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品牌上的立法保护,进一步加强打击伪劣产品的力度。司法保护是指依据现有的法律对品牌进行保护、打击假冒的实际司法行为。司法保护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来实施,其主要方式是通过司法程序,以法律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假冒伪劣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从而保护知名品牌产品的声誉。
    2、经营保护。经营性保护就是在培育、创建、打响群文品牌过程中的各种措施。不同的品牌,其所面临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差异,自然经营者所采取的保护活动也各不相同,但是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活动对品牌进行保护,要切实加强对品牌的保护。一要以市场为中心,全面满足消费者的文化需求。消费者是群文品牌经营者的上帝,以市场为中心,也就是以消费者文化需求为中心。文化产品和服务要考虑顾客的实际需要,群文品牌的经营保护要与消费者的兴趣、偏好相适应,群文品牌内容要随消费者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随时掌握消费者对质量要求的变化趋势,让产品便于使用,使其迎合大众对方便轻松的要求。二要评估文化产品和服务目前的质量。品牌经营者应该全力贯彻实施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从根本上了解消费者对品牌产品的意见和建议。三要从品牌广告、营销、公关、策划等多种角度,建立独特的高质量形象。
    3、申遗保护。以申遗为契机,建立以民俗及其文化内涵为主的“活态”民俗文化保护区,进一步促进民间文化保护,积极开发民间艺术市场,努力促进传统文化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利用现有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运用科学的保护方式对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需保存和可保存部分予以有效保护和展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动态管理系统,以及高效的保护监测、预警体系,使之成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最丰富、展示手段最先进、服务最广泛的标志性文化设施。通过举办庙会、传统节日庆典和民俗专题纪念活动等形式,扩大其在当地群众中的影响力。
    4、社会保护。社会性保护一般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团体及个人在保护品牌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是政府主导,建立保护机制。首先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制定保护性规划、纲要,列出明确的保护名录,并开展专题研究,量身定制商标保护方案,实行“个性化”保护,如进行集体商标注册。其次,开展创品牌活动。建议在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认定工作中,给予传统品牌、老字号、服务业商标更多的倾斜政策。第三,出台扶持奖励措施。二是设立联合保护机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议由政府主导、从宏观调控出发,建立联合保护机制。文化、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增强商标的保护意识,提高共有品牌的管理水平。行业协会可以作为注册主体,对相关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普通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同时,履行好商标所有人的职责,做好商标的使用、保护、宣传等管理工作,扩大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品牌忠诚度,为历史文化遗产锦上添花。与此同时,行业协会可对历史文化品牌实行动态监测,增强维权意识,建立以商标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总之,一个致命的地域性文化品牌的创建,它是要经历无数的风风雨雨,甚至上百年的沉淀和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和深远的影响力。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文化活动显得更加重要,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的好与坏,它直接体现了一个民族一个政党的兴衰,因为他已经成为我们人类精神生活中的一个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相信在我党高度重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今天,在我们文化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我们的中国梦将会实现。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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